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3963号 |
案号 |
(2019)苏1183执3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2389880元及利息(以2389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句容市天籁村家庭农场、陶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陶涛、王安红分别在代偿本金2389880元及利息(以2389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向原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0元,减半收取13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40元,由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句容市天籁村家庭农村、陶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陶涛、王安红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给付责任,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华置业句容有限公司追偿(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句容市天籁村家庭农村、陶成、陶涛、王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3703968528H |
登记机关 |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句容市茅山镇何庄村(句茅路8公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