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8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8378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7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芹、魏许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10139.88元及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31458.32元、罚息13218.82元、复利1171.5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马芹、魏许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沙维文、魏许山、黄燕、沈建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0元,减半收取6715元,由被告马芹、魏许刚、沙维文、魏许山、黄燕、沈建华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