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苏0311执3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迅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9998843.31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为1967147.77元,之后利息按各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徐州迅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本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4号楼1-101~103、105、310、317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4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及坐落于本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4号楼1-104、106、201、207、311、320~322、324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4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张敏、袁媛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6630元,由被告徐州迅捷公司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张敏、袁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66491848XA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2-1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