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执3732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恢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租金303,872.87元、购车首付款元50,900元及资金占用费2135元,合计356,907.87元;二、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6,907.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8.33元,由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丛培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振安区汤山镇龙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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