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14执3732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恢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租金303,872.87元、购车首付款元50,900元及资金占用费2135元,合计356,907.87元;二、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6,907.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8.33元,由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砖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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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丛培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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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振安区汤山镇龙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