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安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1432号 |
案号 |
(2019)冀1125执1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安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风年加工费180928元,并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按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被告孙占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风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9.28元,案件申请费1425元,共计3384.28元。由被告河北安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孙占其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占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5055497114E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平县史官屯村东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