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27号、(2019)粤1971执异225号 |
案号 |
(2021)粤1971执恢1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解除祝文锋与新古典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新古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祝文锋返还房屋装修预付款人民币305361.86元;三、新古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祝文锋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5000元;四、驳回祝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新古典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5元,保全费人民币2695元,鉴定费人民币84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8920元,由祝文锋负担人民币4116元,由新古典装公司负担人民币14804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23.5元,由新古典公司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异225号:一、追加第三人余海波为(2012)东一法执字第655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余海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新古典装饰有限公司在(2012)东一法执字第6552号案中负有的向申请执行人祝文锋返还房屋装修预付款人民币305361.86元、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5000元,以及被执行人东莞市新古典装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18127.5元,二审反诉受理费3323.5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