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中市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5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3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中市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06.97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1236.1元、逾期利息2917.75元、复利276.74元,以上合计31337.56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扬中市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张彬对被告扬中市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22元,由被告扬中市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55020717XU |
登记机关 |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中市环城南路4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