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1********5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11民初1861号
案号
(2021)湘0211执2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冯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新明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以19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68,39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的利息16,457元,合计为84,851元;自2021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4708元,由被告冯勇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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