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卫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1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270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恢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强、买锋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超、卫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555元,由被告陈刚强、买锋琴、李超、卫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