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3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221民初1618号
案号
(2021)宁0221执1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如霞、王伏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平罗县妇女联合会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69823.08元;二、被告李秋霞、杨兵、王静、安立军、徐菊香、黄兴文在被告王静、安立军未能清偿的借款本息限额内各承担14.29%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王静、安立军、白如霞、王伏华、李秋霞、杨兵、徐菊香、黄兴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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