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176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传英、王博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等共计324709.97元。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万元,在交强险范围之外赔偿264709.97元,履行时扣除已付的2万元;二、刘桂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传英、王博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等共计594556.59元,履行时扣除已付的10万元;三、驳回冯传英、王博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冯传英、王博萱负担400元,刘桂云负担3700元,张衡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