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3********3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泰仲裁字第581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3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郝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兴朋借款本金346650元二、被申请人郝彬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马兴朋的利息损失(1、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7日起到付清欠之日止;2、以本金46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7日起到付清欠之日止)三、被申请人郝彬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兴朋因本案支付的财产保全费2370元和律师代理费17000元;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申请人张丽对上述郝彬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仲裁费7768元由被申请人郝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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