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弘盛型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33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502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圣泉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丹东弘盛型材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赵晓斌、丹东弘盛型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赵晓斌负担,被告丹东弘盛型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晓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785111332Y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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