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宁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03********3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74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1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3631494】。一、被告东莞市铭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大维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96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9679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宁静对被告东莞市铭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70.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铭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黄宁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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