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荀晓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2********4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91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1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隆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租金86313.46元。二、被告苏州隆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509.18元(截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违约金以86313.4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苏州隆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租赁电脑设备135台(详见附件清单),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镇江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29830.3元。四、被告顾利新、荀晓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镇江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1800元,由原告镇江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5元,被告苏州隆恒物流有限公司、顾利新、荀晓佩负担9795元。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至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