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7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8157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4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中华支付服装加工报酬12200元。二、被告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中华因主张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公告费(数额以原告通过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本判决书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130元,由被告卫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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