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607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民终11326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3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刘英支付工程款11225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122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刘英支付超期租赁费3587597.5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拆除之日租赁费,按照上述判理部分所述标准继续计算至设备拆除之日”;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判决第一项内容对高刘英承担补充付款责任;驳回高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高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427元,由高刘英承担10000元,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2427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中阳建设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3元,由高刘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30727607E |
登记机关 |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工业路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