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贵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6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2民终1708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3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0)鄂12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0)鄂12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黎铁保、阮贵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董有生借款25000元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董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确认负担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黎铁保、阮贵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