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0********2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民初1214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张国忠借款本金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吴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