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益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089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益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岚枫欠款214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15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岚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岚枫承担831元,被告王益文承担20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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