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庆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2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26民初1508号 |
案号 |
(2021)黑0126执1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波、崔亚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山借款本金9万元和借期内利息1万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标准,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庆波、崔亚梅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文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王庆波、崔亚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