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庆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6********2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26民初1508号
案号
(2021)黑0126执1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庆波、崔亚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山借款本金9万元和借期内利息1万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标准,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庆波、崔亚梅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文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王庆波、崔亚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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