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金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3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302民初73号 |
案号 |
(2021)粤5302执1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被告石金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13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17年8月12日为21224.17元,从2017年8月1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813000元为本金年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反诉被告)李伟斌。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被告石金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诉讼费22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7949元(原告李伟斌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李伟斌承担108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被告石金源承担17142元。反诉费4467元(被告黄清桃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