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金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02********3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302民初73号
案号
(2021)粤5302执1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被告石金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13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17年8月12日为21224.17元,从2017年8月1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813000元为本金年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反诉被告)李伟斌。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被告石金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诉讼费22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7949元(原告李伟斌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李伟斌承担108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被告石金源承担17142元。反诉费4467元(被告黄清桃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清桃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9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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