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6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2937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2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2615475】。1、被申请执行人廖惠超、梁卫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培南偿还款项1194000元及利息(以119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申请执行人廖惠超、梁卫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培南支付律师费5000元;3、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和中山市衣华制衣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中山市衣华制衣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梁锦胜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6472元(原告梁培南已预交),由被申请执行人廖惠超、梁卫红、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衣华制衣厂、梁锦胜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梁培南支付以上暂计12154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