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鑫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2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22民初1375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25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兴威、郭艳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11.615‰计算;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17.422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14247.73元);二、被告安阳鑫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李改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兴威、郭艳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7元,减半收取计7738.5元,由被告李兴威、郭艳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常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缑家垒村村民委员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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