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70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1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242.191995万元及利息118638.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合肥联航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厚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凌芝、刘祥、罗明、朱博、凡丽娜、朱伟光、陈赟、王帮琼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4元由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联航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厚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凌芝、刘祥、罗明、朱博、凡丽娜、朱伟光、陈赟、王帮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