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1424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福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海滨货款119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94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被告黄福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黄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