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5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2861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3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本金92007.48元;利息546.43元;费用5378.93元,合计97932.84元;二、被告周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本金92007.48元的利息(以92007.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1年2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周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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