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QJ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202民初100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2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vpn专线使用费3333.33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支付资费10340元、5080.43元,并从2019年9月1日起,以1034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3日起以508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贤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00MA48AQQJ8C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咸宁市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龟山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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