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汉寿县金盆岭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4307********592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702民初5178号 |
案号 |
(2021)湘0702执4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新丰唯一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4.205%的标准,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湖南新丰唯一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41036.67元;三、湖南新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县金盆岭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湖南新丰阳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寿县云天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钟乐平、柳洪波、梁琼、朱芸桥对湖南新丰唯一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南新丰唯一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果园松土除草机专利权(专利号2015203806518)的处置价款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钟乐平、朱芸桥分别持有的湖南新丰唯一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00000元股权、6000000元股权的处置价款就上述债务在2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南新丰唯一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汉寿县岩汪湖镇武竺山村、田家洲的土地经营权(经营权证号为072210220170630006)的处置价款就上述债务在2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85元,由湖南新丰唯一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县金盆岭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湖南新丰阳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寿县云天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钟乐平、柳洪波、梁琼、朱芸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芸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30722559520592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环城社区符家巷(商住小区D栋105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