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麻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128********4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602民初2628号
案号
(2021)晋0602执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朔州市荷斯坦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0万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但不能超过年利率15.4%;二、被告山西威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麻波、雷耀梅、柴有权、罗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4023元,由被告朔州市荷斯坦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西威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麻波、雷耀梅、柴有权、罗海燕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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