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5********6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5780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4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0616365】。一、限被告东莞市宏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普天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8297.20元及利息(利息以1148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以1468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日起,以12137.2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邓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7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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