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鹏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4********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3784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2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翟鹏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家文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翟鹏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家文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三、驳回陈家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80元,由陈家文负担211元,由翟鹏博负担1069元(此款已由陈家文预交,翟鹏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陈家文)。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