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1********0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75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1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敏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方霞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5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为2270元,由被告宁松、方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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