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970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1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226522.9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9557.53元,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方正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大园小区7#楼六层跃层08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14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方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