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玲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4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2609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应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借款本金999898.86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为46000.71元、罚息为33154.52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玲凤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陈应钧、郭玲凤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陈应钧名下的位于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国际汽车城5幢122、122复式[房屋权证编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180923b]房产及123、123复式[房屋权证编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180924b]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1元,由被告陈应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4691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帐号12060101040005566;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项为“上诉费”或注明执收单位代码05301)。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