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8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3156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广安大街义行编号为ja01912242659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4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9日的利自罚息为2396294.92元,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445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编号为ja01906302107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21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1658166.59元,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利息1464828.8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三、被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不履行前款还款义务,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有权以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衡-武连线东侧、白马沟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为:衡国用(2010)第0128号]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位于京衡北大街1000号3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69号]、京北大街1000号8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63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9幢1-2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56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10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47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11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42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6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80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4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87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12幢1-3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001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1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34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5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90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7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77号]、京衡北大街1000号2幢1层[不动产登记证: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7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被告张保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822元,由被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保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17575278599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京衡北大街10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