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2********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4702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3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支付租金417296.97元、留购价款2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76197.2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17296.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自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秦飞实际偿清之日止),同时扣除被告秦飞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420元;二、被告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国东、刘立云对被告秦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国东、刘立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飞追偿;三、驳回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3元,减半后收取4206.5元,由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负担269.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秦飞负担3937元,被告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国东、刘立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