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939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4民初470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2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可就其建设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在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驳回了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优先受偿主张。在本案中,原告不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仅是依据挂靠关系而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主张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未取得款项的原因,原告本身不存在过错,系因被告因涉及他案而被法院采取冻结、提取款项等措施,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有合理的理由,本院在合理的范围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与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纠纷,因涉及到第三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全小东支付工程款、利息、迟延利息等共计人民币9,999,900元;二、驳回原告全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99元,由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真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4731968939B |
登记机关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