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7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904民初384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2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梁龙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398.37元;二、限被告梁龙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27.85元;三、限被告梁龙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8398.37元为基数,其中从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计超出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超出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四、驳回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如果被告梁龙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梁龙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被告梁龙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