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三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1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刑初257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兰碎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李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三、被告人毛灿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四、被告人王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五、被告人叶会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六、被告人蓝秀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七、被告人毛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八、被告人朱三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九、被告人徐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被告人刘加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责令被告人兰碎锋、李钦、毛灿海、王文斌、叶会华、蓝秀连、毛进平、朱三忠、刘加群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进行退赔。上列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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