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4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4443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2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限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购房款127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127万元为基数,按照0.01%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购房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15元,由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邹勇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00676470408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咸宁市温泉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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