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3********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盐民初字第532号 |
案号 |
(2021)宁0323执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王彦琴与被告葛云离婚二、婚生子葛元超(出生于****年**月日),由原告王彦琴抚养,被告葛云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三、被告葛云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王彦琴有协助的义务;四、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带走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张及自己的生活用品和随身衣物,其他财产全部归被告葛云所有五、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彦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