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隆儒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8********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02民初969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隆儒光、黄细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莫伟贤归还借款本金210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1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39元,由黄细红、隆儒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