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02民初456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1402民初456号一、被告刘红光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贵孙加工费836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83661元为基数,从2019年0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38元,保全费1064元,合计2302元,由被告刘红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