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1********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902民初1102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1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酒泉御品天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杨渭安、何小玲偿还原告吕翠娥借款3620000元;二、被告酒泉御品天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杨渭安、何小玲支付原告吕翠娥利息615029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三、驳回原告吕翠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项合计42350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酒泉御品天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杨渭安、何小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