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2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民初2415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樊新斌借款本金71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樊新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建负担1000元,原告樊新斌负担3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