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丽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8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630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2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华、胡丽娜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潘国永偿还借款本金84639.87元;二、被告刘华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潘国永偿还借款本金144116.54元,支付利息135377.42元,合计279493.96元;2021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28756.41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潘国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华、胡丽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国永负担3293元,被告刘华、胡丽娜负担2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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