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川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3********4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特572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3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3620301】。一、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与陈川云、任廷芬确认陈川云、任廷芬截至2021年6月22日止尚欠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货款22926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约氏类制品厂、陈川云、任廷芬同意由陈川云、任廷芬分期支付时上述货款22926元给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以了结本案纠纷,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免除陈川云、任廷芬逾期利息,具体分期方案如下:1.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每月28日前支付500元2.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每月28日前支付1000元3.2023年6月28日前清付余款926元4.该款项由陈川云、任廷芬汇入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横栏支行,账号:6222082011001684804,户名:姚才厚)三、如陈川云、任廷芬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的,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余下未付的全部款项(22926元扣减已付款项),陈川云、任廷芬并同时按第一条约定标准及起止时间计付逾期利息给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四、本协议为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陈川云、任廷芬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者不平等的情形。各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相关的项目及数额。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在收到陈川云、任廷芬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各方因本次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日后,各方均不得就本案纠纷向对方另行主张民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希源纸类制品厂与申请人陈川云、任廷芬于2021年6月22日经特邀调解员陈鉴锋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