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1453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3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辉于2021年3月2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99.97元、利息8123.58元、违约金5717.32元、手续费3874.79元,合计117715.7元;二、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被告彭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