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5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2刑初103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4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柳帅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柳志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殷宏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辉、殷宏明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王超违法所得十八万二千四百元、被告人柳帅帅违法所得九万零四百二十元、被告人柳志强违法所得六万四千六百九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